郑州小学生起诉教育局案开庭审理,“就近入学”是否等同于“最近入学”?

郑州市二七区中苑名都小区距离最近的小学是二七区外国语小学,可小区划片学校是幸福路小学南校区。有居民对这样的划片现状提出质疑,认为不符合“就近入学”,并因此将二七区教育局告上法庭。

通过诉讼,该居民希望法院确认,二七区教育局将中苑名都小区划归幸福路小学划片范围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二七区教育局同意原告前往二七区外国语小学就读的请求。

11月2日,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因为“就近入学”问题,他将教育局告上法庭

“就近入学”是否意味着“最近入学”?

对于孩子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家长来说,这是一个关注度很高的话题。虽然大多数家长都想让学校离小区近一些,但现实中因为学位等因素,很难实现完全平衡。

郑州二七区中苑名都小区居民张先生的儿子,就因为“就近入学”问题将二七区教育局告上法庭。11月2日,二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作为儿子的法定代理人,张先生告诉河南商报记者,自家孩子去年“幼升小”,小区划片属于幸福路小学南校区,距离小区1300米左右。而二七区外国语小学,距离小区只有六七百米。因此,张先生提出质疑,为何二七区教育局不将小区划入二七区外国语小学片区。

中苑名都小区位于郑州市大学路和中原路交叉口。从小区西门出发,沿着大学路行走600米左右,在郑大市场南街东转,再走600米左右就来到幸福路小学南校区,耗时16分钟左右。(也可走大学路-康复前街-交通局-幸福路,实际花费时间,耗时也是16分钟左右。)

而从小区西门出发,沿着大学路向北,100米左右来到中原路,然后向西转步行大约500米就来到二七区外国语小学,耗时大约八九分钟。

“很明显,二七区外国语小学更近,更方便我们小区孩子入学。”张先生说,国家标准《中小学设计规范》(GB50099-2011)要求,城镇完全小学的服务半径宜为500米,学校布点要均匀,做到小学生上学时间控制在步行10分钟左右。实际上,这已经不是张先生及其儿子第一次因“就近入学”问题起诉二七区教育局。

早在2020年7月,孩子还没上小学时,就曾起诉过。而2020年8月二七区教育局才发布当年划片工作意见。

最终因起诉时被上诉人并未做出划片决定,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法院驳回上诉请求。

焦点1:法律规定“就近入学”,是不是“最近入学”?

原告:“就近入学”建立在“最近入学”基础上

通过庭审直播视频,在11月2日庭审中,双方围绕“就近入学”是否等同于“最近入学”、小学划片是否属于重大行政决策、小学划片行政主体是谁等问题进行了“交锋”。

张先生认为,《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而中苑名都小区划分到幸福路小学南校区,明显违背了上述法律。

张先生认为,在法律文本上,是没有“必须”两个字的,“应当”就是“必须”,这是法律文本的权威和严谨。法律上的“就近入学”是绝不可能规定为“绝对就近入学”或“最近入学”的,但这不意味着可以“就远”或者随意给学生指定学校。

“当‘就近入学’全覆盖变成‘相对就近入学’全覆盖,这难道不是在挑战法律权威吗?”张先生觉得如果“相对就近”就算“就近入学”,那么法律为何不直接加上“相对”二字。

张先生觉得,法律之所以不能直接规定“最近入学”是因为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非公办小学招生以及公办小学招完片区学生后尚有学位,可以在家长自愿前提下,招其他学生,避免学位浪费。

张先生觉得,“就近入学”是建立在“最近入学”基础上,科学、严谨的法律规范。保障适龄儿童“就近入学”是政府职能部门的义务而非权利,所以职能部门应该无条件保障适龄儿童“最近入学”,对于“最近入学”学生报名需要做到应收尽收。

“就近入学是个人权利而不是义务。”张先生觉得,政府职能部门为保障“他人就近入学”或“多数人就近入学”而牺牲“个人就近入学”权利是不合理的。

被告:“就近入学”只能是相对就近入学,“最近入学”会造成资源分配不合理

被告二七区教育局代理人则表示,“就近入学”作为一种政策最早可以追溯到1980年,该政策的提出是鉴于我国当时的国情。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将“就近入学”作为法律进行明确。2006年修改的《义务教育法》提出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一直沿用至今。

被告代理人认为,经过几十年发展,我国很多学校布局已经相对成熟和定型。“就近入学”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也被赋予新的时代内涵,不仅仅是在学校设置上进行考量,更要在已有学校的区域内,结合安全、便捷、稳定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就近入学’不等同于‘最近入学’,只能是相对就近入学。”二七区教育局代理人称,2006年教育部在答疑时提出,就近入学是相对就近,并不是绝对地理位置的远近。即不是到离家最近的学校就读,而是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资源配置状况、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分配和需求状况,合理规划和确定。

被告代理人表示,如果按照“最近入学”来划分,势必会造成资源分配不合理,目前全国其他地区,针对此类问题认定时,也认为“就近入学”不是“最近入学”,只能是相对就近。

被告代理人称,二七区外国语小学、幸福路小学划片范围的确定,是综合考量资源分配、安全、便捷等方面因素的结果。将中苑名都划片到幸福路小学是符合“就近入学”原则的。

焦点2:小学划片是否属于重大行政决策?

张先生认为,按照《重大行政决策暂行条例》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及措施,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它事项。

“学校划片就是关系市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教育事宜。”张先生认为,义务教育学校划片应该被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畴。

被告代理人则表示,包括郑州市以及各个区,在河南片区内,并没有将学校划片作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被告代理人认为,全国各地将学校划片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只是个别现象,并不多见,而且公开的也大都是学校划片范围调整问题。

焦点3:学校划片应该由谁来划?

张先生认为,学校划片应该是政府行政行为,而不是学校自行决定。

行政行为实施主体应该具有行政资格,显然学校是不具备这种资格的。

但包括二七区外国语小学、幸福路小学在内,学校划片基本都是由学校以招生简章等形式公布的,并且仅仅加盖的是学校公章,不应该属于行政决策行为,所以应该是无效的。

被告代理人则认为,学校划片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通过各个学校分别对外公示的行为来体现的。

涉案的规范性文件上也明确要求在招生前张贴招生简章,因此学校划片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通过各个学校对外公开。

被告代理人认为,行政行为的公开,可以自行公开,也可以委托公开。学校划片行政行为是通过行政委托方式,由各个学校来公开的。

被告代理人解释,二七区所有小学招生划片范围合到一块,就是涉案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

而张先生则回应,即便是行政委托,也应当以教育部门的名义去发布,可现实中却并非如此。

二七区人民法院未当庭宣判。